工傷職工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關系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能否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工傷職工能否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尚未作出前,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為由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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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 用人單位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邢某于2018年6月1日入職某公司,并與公司簽訂了一年期的勞動合同。2018年7月22日,邢某在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2018年10月8日,邢某被認定為工傷,相關部門確認邢某停工留薪期可延長至2020年1月22日。
停工留薪期滿之后,公司向邢某出具通知要求其返崗上班,同時,向邢某出具通知要求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對此,邢某均稱其腿部仍有鋼板固定、尚未痊愈,曾向工傷部門咨詢是否可以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被告知不拆除鋼板無法進行鑒定,因而均未予以配合。公司向邢某出具《勞動合同到期終止通知》,載明雙方勞動合同到期,勞動關系終止。
邢某對此不服,他認為,工傷人員在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尚未作出前,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
邢某提起勞動仲裁,要求恢復與某公司的勞動關系。
某公司認為,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已經(jīng)確認了邢某的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滿后,邢某應及時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由于勞動能力鑒定需要勞動者的配合,否則無法進行鑒定,在公司多次催促下,勞動者仍未進行鑒定。公司已經(jīng)履行了告知義務,而邢某并沒有履行配合義務。該公司提出,由于邢某不配合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其傷殘情況是否會被鑒定為有相應級別也不得而知。如果勞動能力鑒定為無級別,公司當然能夠在勞動合同期滿時終止勞動合同。邢某本人不配合做勞動能力鑒定,那么相應的不利推論就應當由邢某自行承擔。該公司表示,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二條的相關規(guī)定,《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工傷職工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公司據(jù)此作出的解除勞動關系行為并無過錯。
結果: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可解除合同
仲裁委認為,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職工發(fā)生工傷,經(jīng)治療傷情相對穩(wěn)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人員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本案中,邢某于受工傷后,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邢某停工留薪期,之后無需再延長停工留薪期,因此邢某應及時進行勞動能力鑒定。邢某稱其尚未痊愈,腿部還有鋼板固定,經(jīng)其咨詢有關部門,被告知尚不能進行勞動能力鑒定。但其提供的錄音材料顯示其在咨詢時沒有明確說明其停工留薪期已滿的事實。
某公司已通過書面形式要求邢某進行勞動能力鑒定,邢某未予以配合。邢某已享受19個月的停工留薪期待遇,且無需再延長停工留薪期,故邢某主張公司不能終止勞動關系,仲裁委不予采信,其要求恢復勞動關系的請求,不予支持。
(來源:河北工人報 河北工人報記者哈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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