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網購新規(guī)則
在網上購物用戶規(guī)模、交易規(guī)模不斷增長的情況下,涉及網購的糾紛也越來越多。對此,民法典新增了網購的規(guī)則,為解決網購糾紛提供了法律依據。
【案例】曉慧在網購平臺上發(fā)現一款運動服在搞限時促銷活動,活動規(guī)則寫的是××日凌晨0時開始促銷,只要在開始半個小時內下單,即可享受半價優(yōu)惠。于是曉慧一直熬夜等待,在該日凌晨0時15分下單和付款成功。誰知過了兩天,商家通知說,當時活動過于火爆,貨物已經售空,只得取消訂單,并將貨款全額退還。
【評析】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通過互聯(lián)網等信息網絡發(fā)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在雙方沒有另行約定的情況下,提交訂單成功的時間就是網上購物合同成立的時間。本案中,曉慧在網站上選擇商家促銷的運動服并成功提交訂單、完成付款,應當視為雙方的買賣合同依法成立。商家以貨物已經售空為由取消訂單、拒不發(fā)貨,雖然予以全額退款,其行為也構成違約。因此,曉慧有權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之規(guī)定,要求商家承擔支付違約金和賠償損失等責任。
【案例】夏某在某網上商城購買了一部手提電腦,商家承諾提供包郵服務并3日內送達。然而,天有不測風云,運輸該電腦的快遞物流車輛在高速上發(fā)生事故,導致整車貨物全部損毀。夏某找商家討說法,但商家回復稱應向物流公司索賠。
【評析】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通過互聯(lián)網等信息網絡訂立的電子合同的標的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貨人的簽收時間為交付時間……第三款規(guī)定:電子合同當事人對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方式、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規(guī)定交付時間的意義,在于解決貨物的毀損或者丟失的風險由誰來承擔的問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商品毀損滅失的風險在買家簽收前由商家承擔,簽收后由買家承擔。因此在簽收快遞時一定要當場驗貨,看看貨物質量怎么樣,數量夠不夠。本案中,商家交付的電腦在夏某簽收前被毀損,盡管這是由于物流公司的原因造成的,但商家也不能以此推卸責任,夏某完全可以要求商家重新發(fā)貨或全額退款。
【案例】一天,王女士在某網店看到一款掃地機器人,標價僅260元,隨即下單付款。不料,次日客服來電稱由于工作人員操作失誤將貨品價格少標了一個零,貨品原價為2600元,目前無法發(fā)貨,希望王女士理解并取消訂單。
【評析】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規(guī)定: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五十二條規(guī)定,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90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撤銷權消滅。本案中,王女士下單成功后,與網店依法訂立了買賣合同。但是,網店標錯價格,而且標價與貨品原價相差懸殊,這屬于重大誤解,故可以在法定的90日期間內請求法院判決撤銷該合同。如果網店在規(guī)定期間內未訴請撤銷合同,則應依約向王女士交付貨品。在賣家行使撤銷權時,買家可以要求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民法典第五百條規(guī)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本案中,網店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違反了合同義務中的誠信締約義務,損害了王女士的信賴利益,王女士有權要求網店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其損失。(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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