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違法約定試用期賠償金如何算
【案情介紹】
2021年11月1日,我入職某制造公司擔任品質組長,雙方簽訂了一份2年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為6個月,試用期月工資為6400元,試用期滿后月工資為8000元。入職公司工作4個月后我因為家庭原因于2022年3月1日向公司提出辭職。爾后,我才發(fā)現(xiàn)該公司跟我約定的試用期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遂向公司主張要求其賠償,公司明確表示拒絕。請問律師,用人單位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賠償金應該如何計算?
讀者 李先生
【律師解答】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之規(guī)定,該公司與您簽訂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為期2年,法律規(guī)定試用期最長為2個月,而公司與您的試用期約定為6個月,明顯違反法律規(guī)定。
另外,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83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jīng)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jīng)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之規(guī)定,該條規(guī)定明確指出用人單位違法約定試用期,如勞動者未實際履行,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如勞動者已經(jīng)實際履行,需要按照試用期滿后的月工資標準,按已經(jīng)履行的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結合您所陳述的事實而言,您與公司約定的試用期超出法律規(guī)定4個月,而自您入職該公司合計工作了4個月,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試用期已經(jīng)履行了2個月,另外未履行的部分公司無需支付賠償金。您試用期滿后的月工資為8000元,因此公司需要按照8000元*2個月=16000元的標準向您支付賠償金。
律師提示,法律對試用期的約定除了不能超過法定期限外,還規(guī)定了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等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guī)定約定試用期的實屬無效,如果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遇到類似情形,也可以按照法律規(guī)定及時維護自身權利。
(據(jù)天津工人報消息 天津秉鈞律師事務所楊濤 周丹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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