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視訊!工人日報e網評丨辱罵下屬被認定侵權,職場霸凌是要付出代價的
龔先生
最近,北京市東城區(qū)法院審理的一起侵犯名譽權案引發(fā)了諸多關注——
王某與黃某在北京一家公司共事多年,后因懷疑黃某泄露了其行程信息,王某多次在公司多個微信群中對其進行侮辱、誹謗,使用了“內鬼”“漢奸”等字眼,還煽動公司及行業(yè)內其他人對黃某進行辱罵。相關行為導致黃某情緒激動,割頸受傷。
(資料圖片)
法院審理認為,王某侵犯了黃某的名譽權,判決其在相關微信群中向黃某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同時賠償黃某醫(yī)療費損失2173.43元、精神撫慰金3000元。
(圖源 新華社)
“在職場中,你能接受領導辱罵員工嗎?”有媒體進行了這樣的投票調查,不能接受的占了絕大多數。實際上,在職場中工作不努力、態(tài)度不認真、上班愛“摸魚”,因此被領導批評幾句,這種情況比較常見。問題是,批評、罵和辱罵不是同一個概念。并且,這中間還存在罵的是什么,在什么場合、什么范圍罵,是出于善意還是惡意等區(qū)別。
上述案件中,王某對自己不構成侵權的抗辯理由略顯老套,即微信群不屬于公共空間、不具有公開性,自己并未造成黃某的社會評價降低。
關于微信群、朋友圈到底是算私人空間還是公共空間,近年來已有不少判例,不少人因在這兩個地方罵朋友、罵鄰居、罵合作伙伴等,被判在相關影響范圍內連續(xù)發(fā)布道歉信息,有的還被判決賠償對方一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這些判決其實都指向了,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微信群、朋友圈雖為“熟人社會”,亦屬公共空間,不可以口無遮攔、為所欲為,如果相關人員的言行超出了法律的邊界和底線,并因此被起訴,那么很大概率上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圖源 新華社)
從法律上來說,我國民法典對公民的人格權設立了專編,名譽權是人格權的一種。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在名譽權受到侵害時,受害人可以報警要求公安機關對其行政處罰,或者向法院起訴要求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若造成精神損害的,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同時,“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可能面臨行政處罰,如果達到相關標準和情節(jié),還可能構成侮辱罪、誹謗罪。
毫無疑問,無論朋友圈還是微信群,往往都是“圍觀群眾”眾多,隨意辱罵某人往往會降低人們對當事人的評價,說白了就是會把這個人的名聲“搞臭”。這也是法院認定類似情況構成侵犯名譽權的主要原因。
應該明確的是,職場中,無論上級和下級之間,還是同事之間,都是平等的民事主體。如果是涉及業(yè)務討論、工作事項,可以直抒胸臆、激烈交鋒,但如果涉及對個人的評價,則須保持理性和審慎,注意表達的分寸和尺度。就像有些網友說的,“我們是賣‘藝’,不賣人格?!?/strong>
說到底,職場中需要的是互相尊重、團結友愛,是給予彼此體面與尊嚴。跟下屬相處也好,跟同事交往也罷,領導更應該足夠大氣和包容,做事講方法、有底線、守規(guī)則。
(作者 趙春青)
讓人擔憂的是,職場中人可能遭遇的霸凌不僅有被辱罵、被誹謗。有的員工會受到來自同事或領導的故意排擠與孤立,有的被要求陪酒、陪跳舞,有的被分配根本完不成的任務,有的被逼吃辣條、下跪等,這些情況雖不是常態(tài),但也絕不是“純屬虛構”。它們會對被霸凌者的身心造成不小的傷害——正如上述案件中被辱罵者患上抑郁癥一樣。而放任類似行為,對企業(yè)來說也是一種負能量,影響員工之間的關系和凝聚力,影響企業(yè)文化和氛圍,進而影響企業(yè)的發(fā)展。
被辱罵的員工勝訴,也傳遞出一些積極的信號——法律會給被欺負、被霸凌的勞動者撐腰,會向違法失德的企業(yè)管理者說“不”,會捍衛(wèi)民事主體的人格與尊嚴,會推動構建更健康、和諧的勞動關系和企業(yè)生態(tài)。
無論是建設法治社會,還是建立現代企業(yè)制度,職場中的生態(tài)都應不斷凈化,不和諧、不法治的因子都應被一一鏟除。希望相關案例能夠為更多企業(yè)、更多管理者敲響警鐘,且警鐘長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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