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速訊:出借銀行卡?當心構成犯罪
法官提醒:切勿出借、出租、出售、購買銀行卡賬戶以及微信、支付寶等支付賬戶(副題)
(資料圖)
廣州日報訊(全媒體記者章程 通訊員增法宣)如果別人借你的銀行卡,你會答應嗎?在日常生活中,時常會遇到親戚、朋友或者同學等熟人因消費、轉賬等原因借用我們的銀行卡,有的甚至會承諾給予一定的銀行卡使用費來降低我們的警惕。
但你了解嗎?銀行卡是個人進行金融交易的憑證,也是能夠代表個人身份的重要憑證。如果隨意將自己的銀行卡出借、幫助轉移資金,抑或為電信詐騙等犯罪活動提供便利,當心構成犯罪。近日,廣州法院就審結了多起因出借、出售銀行卡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
案例一:女子借銀行卡給男友轉移贓款370萬元獲刑
王某在一款軟件上開直播,結識了高某,并迅速發(fā)展為男女朋友關系。去年9月7日,王某前往約定地點與高某及其朋友見面。當天,高某向王某借用銀行卡,王某在明知男友高某借用銀行卡用于轉移犯罪所得的情況下,仍將其名下的三張銀行卡及綁定的手機卡提供給高某轉移資金。
去年9月8日,370萬元被騙贓款流入王某的銀行賬戶,后立即被分散轉出。其間,銀行工作人員通過電話聯系王某向其核實是否其本人操作時,王某確認了是其本人操作。之后幾天,王某跟著高某在外躲藏,回到家后意識到自身的行為可能涉嫌犯罪,遂向公安機關投案。
增城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無視國家法律,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案例二:出售名下銀行卡幫助網絡犯罪獲刑
2019年,被告人梁某在福建及上海申辦了十余張銀行卡待售。2020年3月,梁某在明知其銀行卡可能被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下,為獲取高額回報,將其名下11套銀行卡(含網上U盾、手機卡)以1700元/套的價格出售給他人。
白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梁某無視國家法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法院綜合考慮其犯罪行為的性質、情節(jié)、危害后果及認罪態(tài)度,依法判決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2萬元。
提醒:
出借銀行卡,什么情況下會被追究刑責?
增城法院受訪法官表示, 在涉“兩卡”(銀行卡、手機卡)犯罪案件中,行為人提供出借銀行卡等幫助,根據其所實施的幫助行為的具體內容、主觀心態(tài)、介入程度、參與時間等,可能會構成詐騙罪的共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以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等。
具體而言,在明知上游犯罪分子實施犯罪活動,仍然出借本人銀行卡提供給上游犯罪分子實施犯罪,與上游犯罪分子形成較為長期、穩(wěn)定的配合關系,可以認定為屬于上游詐騙犯罪具體分工中的一部分,成立詐騙罪的共犯。今年3月22日兩高一部發(fā)布的《關于“斷卡”行動中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會議紀要》明確提出:“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參加詐騙團伙或者與詐騙團伙之間形成較為穩(wěn)定的配合關系,長期為他人提供信用卡或者轉賬取現的,可以詐騙罪論處?!?/p>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仍然出借其本人銀行卡,提供給上游犯罪分子用以窩藏、轉移犯罪所得及收益,可以認定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此外,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出借本人銀行卡,為上游犯罪分子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認定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為此,法官提醒,持卡人務必牢固樹立好安全意識。一方面要樹立定期梳理個人銀行賬戶以及資產狀況的意識,切勿出借、出租、出售、購買銀行卡賬戶以及微信、支付寶等支付賬戶。另一方面,持卡人也要增強個人信息保護和風險防范意識,在銀行賬戶的密碼設置、賬號登錄管理等方面加強自我保護意識,妥善保管銀行卡和卡面信息、密碼以及動態(tài)驗證碼等,避免讓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