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女性權益,讓生育和職業(yè)發(fā)展不再“二選一”
原標題:保障女性權益,讓生育和職業(yè)發(fā)展不再“二選一”
4月18日,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針對職場中隱形的性別歧視問題,草案二審稿增加規(guī)定:國家建立健全職工生育休假制度,保障孕產期女職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權益。用人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職工晉職、晉級、評聘專業(yè)技術職稱和職務。
職場性別歧視,很大一部分來自于女性生育休假與企業(yè)追求運營效益之間的矛盾。不少企業(yè)在招聘時會詢問女性求職者的婚育狀況,“已婚未育”的女性很容易遭到區(qū)別對待。在職場中,生育也容易成為限制女性發(fā)展的“隱形天花板”。很多女員工不僅會因懷孕休產假失去晉職、晉級機會,而且在回到工作崗位以后,還可能遭到“雪藏”和冷落。反過來看,一些在職場上表現出色、取得較高職位的女性,有時不得不以放棄生育、犧牲家庭生活為代價。
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增加專門規(guī)定,擬對懷孕女職工的職場權益加強保護,無疑意義重大?,F代女性和男性理應擁有平等發(fā)展權利,女性追求個人事業(yè)的愿望應當受到尊重。在社會上,“恐婚恐育”心態(tài)的一大原因,正在于女性懷孕期間和生育以后,她們所看重的發(fā)展機會被不合理剝奪。
我國早已建立了職工生育休假制度。為了鼓勵和保障生育,近年來各地在延長女性產假時間上也多有動作。但是,如果只是規(guī)定女性產假,卻不對女性在職場上的發(fā)展權利作出配套保障,職場對女性歧視和偏見的根源仍然存在,職場女性對生育的顧慮依然難以消除。在立法層面為女性權益撐腰,全面分析“不想生”“不敢生”的真實原因,才能真正消除女性生育的后顧之憂。
近年來,隨著女性權利意識的增強,面對懷孕后遭到的不平等待遇,相關維權案例日益增多。據媒體報道,上海的邢女士于2021年3月發(fā)現自己懷孕后,被老板要求主動離職,因為邢女士不同意,公司發(fā)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為此,邢女士向當地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并最終獲得7萬元的補償。這也啟示人們:保障女性職場權益,不僅要靠完善的立法,也依賴于堅決有力的法律裁決和完善健全的法律保障。
現實中,法律運用當然還存在很多阻礙。比如,在遭遇歧視時,職工很難證明自己遭到的不公正對待與自身性別和生育行為有關。用人單位為了規(guī)避法律制裁,往往會千方百計地尋找借口和理由苛責員工,或者以崗位調動、降職的形式“勸退”員工,以此撇清自己的法律責任。為此,法律在實施過程中,要注意降低受害者的維權成本,在仲裁時強化用人單位的“逆向舉證”義務。
構建生育友好型社會,不能單憑一方之力。保障女性生育休假權利是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的社會責任,但企業(yè)也有提高勞動效率的內在動機,所以在維護女性權益過程中,也要注意給用人單位減壓。不少有識之士建議,為促進女性就業(yè)、保障女性生育的企業(yè)給予稅收優(yōu)惠,讓企業(yè)因為女員工休產假而承擔的用人成本,通過其他合法方式彌補。對這樣的建議應當認真考慮,只有實現人口發(fā)展、企業(yè)經營與職工權益三者的平衡,才能創(chuàng)造和諧的勞動環(huán)境。(王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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