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好老年人“錢袋子”應“治病于未發(fā)”
原標題:護好老年人“錢袋子”應“治病于未發(fā)”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fā)通知,部署全國法院打擊整治養(yǎng)老詐騙專項行動,要求各級人民法院依法嚴懲養(yǎng)老詐騙犯罪,扎實做好養(yǎng)老詐騙案件審判相關工作。
最高法院專門開展打擊整治養(yǎng)老詐騙行動,這說明,社會面上的養(yǎng)老詐騙犯罪已經引發(fā)最高司法機關的高度重視。而我們知道,審判是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案子到了法院,往往犯罪行為已經發(fā)生,甚至損失已經造成。即便能追回老人被詐騙的金錢,也難以撫慰老人的身心健康,以及已被傷害的信任。
更何況養(yǎng)老詐騙犯罪,多為專業(yè)團隊作案,組織化程度較高。從“營銷推廣”,到精準確定“客戶”,到“講師”釋疑,到專員“投資回報”精算,再到最后的“收割”,可謂一環(huán)套一環(huán)。這種全鏈條作業(yè),給公安司法機關制造了不少需要用時間和人力來推進解決的麻煩。一旦進入司法程序,從偵辦到起訴,再到審理、判決,期限長,法律關系復雜,挽回損失通常不盡如人意。
“治病于未發(fā)”,才是更高明的醫(yī)術。對于法院系統來說,雖然受理并審理養(yǎng)老詐騙案件,基于職能總是“后知后覺”,但個案公正不僅可實現特殊預防,即通過堅決依法從嚴懲處,同時加大對罰金、沒收財產的處罰力度,從經濟上嚴厲制裁犯罪人;又可通過“審好一案,指導一片”,實現一般預防,從而減少養(yǎng)老詐騙的發(fā)生。
個案的依法嚴懲,越是及時,越是常態(tài)化,一般預防的效果越好。對法院來說,特別要注意類罪的特征及其審理中的共性焦點、難點問題,加強調研分析總結,及時完善相關司法解釋、司法政策,并選取一些社會影響力大、波及面廣、具有典型意義的個案,及時發(fā)布以指導司法實踐,做好普法宣傳。在以案說法,以案防騙上,要針對老年人的閱讀編好和共性特征,采取以案說法等形式,以老年人喜聞樂見的方式進行精準分發(fā)、廣泛傳播。唯其如此,才能充分揭露養(yǎng)老詐騙各色“套路”,幫助老年人提高法治意識和識騙防騙能力,護好老年人的“錢袋子”。(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