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民間打假人莫“一船打翻”
原標題:對民間打假人莫“一船打翻”
近日,某知名民間打假人在接受《法治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近年來,打假人在全國很多地方打假遇阻,“打假人打假現狀不容樂觀”。
對于民間打假人,一直存在著兩種截然不同的聲音。一種為“贊”,認為民間打假人雖然有一定的利益目的,但維權行為并沒有社會危害性,而且打擊了假冒偽劣,對無良商家產生震懾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凈化了市場。另一種為“彈”,認為知假買假不符合民法典關于“權益保護”以及“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一些民間打假人通過商業(yè)化、集團化的“知假買假”牟取私利,部分手段甚至突破道德和法律的底線,將司法作為獲取私利的工具,造成了對司法資源的浪費和司法秩序的破壞。
從“贊”與“彈”中也能看出,民間打假人引發(fā)爭議,不僅因為人們在“民間打假人算不算消費者”等問題上尚未形成共識,還因為個別打假人在打假過程中所使用的“灰色”、甚至“黑色”手段。有媒體報道,有民間打假人為了向商家索賠不惜“造假”,涉嫌敲詐勒索。
要激發(fā)消費潛力、促進消費升級,就必須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huán)境。如何營造?官方力量是“主力軍”,群眾的力量也不可忽視。以打假為例,不妨如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負責人所說:“打一場針對制假售假的人民戰(zhàn)爭?!泵耖g打假人無疑是群眾打假隊伍中的重要力量,將其用好,對于維護市場秩序、構建協(xié)同共治的公共治理體系大有裨益。
如何用好?離不開法律法規(guī)的完善。一方面,對民間打假人合法性地位進行“正面保留”,另一方面,也要對其打假行為加以“限定”。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懲罰性賠償制度及相關司法解釋,是民間打假人的法律武器,“應適度探索對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分級適用,細化相關司法解釋的適用規(guī)定”,明確民間打假人的打假手段,并通過推出一批具有標桿性的示范案例來進一步統(tǒng)一裁判尺度,解決同案不同判問題。對于走合法之路維護權益的民間打假人,應予以支持;而對于那些惡意“打假”的行為,則要予以規(guī)范。如此,民間打假人方可成為良好消費環(huán)境的“助力軍”,而非“阻力軍”。 (胡?。?/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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