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山寨名牌除了要負刑責 還會被“從業(yè)禁止”
賣山寨名牌,如果仿得夠真,或者不被品牌方發(fā)現(xiàn),就可以高枕無憂了嗎?錯!
12月27日,大河報記者從鄭州市管城區(qū)人民法院獲悉,鄭州一男子因售賣山寨版耐克、阿迪達斯、冠軍、彪馬、斐樂等品牌服裝,被管城法院以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50000元,違法所得83866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這也是管城法院首例探索適用“從業(yè)禁止”的知識產權刑事案件。
案情
售假冒品牌服裝獲刑二年八個月,并處罰金250000元
管城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伊某自2020年6月起在鄭州市某商貿城租下三個倉庫囤放帶有耐克、阿迪達斯、冠軍、彪馬、斐樂等品牌標識的衣服,在同層某商鋪公開售賣。
2020年6月至2021年6月期間,伊某門店銷售耐克、阿迪達斯的羽絨服及特價羽絨服共計2991件,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233366元,進價共計人民幣149500元,銷售與進價差額共計人民幣83866元。截至2021年6月22日,伊某倉庫庫存服裝共計6087件,庫存價值共計人民幣466464元。
另查明,經廠家鑒定伊某所賣彪馬、阿迪達斯、斐樂、耐克等品牌衣服均屬于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侵犯了多家品牌服裝的多個注冊商標,上述商標核準使用商品均包括服裝,且均在注冊有效期內。
管城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伊某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綜合本案的事實與情節(jié),依法對被告人伊某減輕處罰,又因其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可對其宣告緩刑同時適用禁止令。
最終,管城法院以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伊某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50000元;違法所得83866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禁止在緩刑考驗期間從事服裝銷售經營活動;公安機關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及其他物品(以扣押清單為準)予以沒收銷毀。
說法
什么是“從業(yè)禁止”?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案件為管城法院首例探索適用“從業(yè)禁止”的知識產權刑事案件,什么是“從業(yè)禁止”?
據(jù)承辦法官介紹,“從業(yè)禁止”本質上是一項非刑罰性處置措施,該禁止規(guī)定能夠提升犯罪成本,有效震懾犯罪分子,防止其再次利用職業(yè)和職務之便進行犯罪。知識產權犯罪適用“從業(yè)禁止”在廣州、寧波等地已有探索。
侵犯知識產權侵權犯罪,尤其是制假售假行為屢禁不止,其根本原因在于暴利讓人鋌而走險,而“從業(yè)禁止”作為知識產權刑事司法利器以其具有的極高強制力的司法措施,提升犯罪成本和風險,有力擠壓制假售假者的生存空間,杜絕其再犯。
我國《刑法》第三十七條之一【禁業(yè)規(guī)定】因利用職業(yè)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yè)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zhí)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yè),期限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從事相關職業(yè)的人違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guī)定作出的決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其從事相關職業(yè)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