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新消息丨“用過才代言”是廣告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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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用過才代言”是廣告底線
《北京市廣告發(fā)布行為合規(guī)指引》日前發(fā)布,對廣告活動中的代言規(guī)則、審查管理等一系列熱點問題進行了厘清。其中,“沒用過產品不能當代言人”的相關表述引發(fā)廣泛關注。
“要想知道梨子的滋味,就要親自嘗一嘗”,這個道理再明白不過。同樣的,代言人要為某品牌背書,起碼得對產品或服務有切身感受,這是商業(yè)行為最基本的準則。然而,一段時間以來,不少明星絲毫沒有責任意識,只要錢到位就敢出鏡發(fā)聲。從貨不對板的日常用品,到違規(guī)招生的培訓學校,再到隨時爆雷的理財軟件,就算壓根兒不了解,也敢吹得天花亂墜,苦了消費者付出信任還得當“韭菜”。此番進一步規(guī)范代言行為,有效回應了輿論期待,也是對市場秩序的必要引導。
近些年,廣告代言領域的治理始終在跟進。《廣告法》早就明確,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予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相關部門也曾聯合發(fā)文,對明星廣告活動進行了系統(tǒng)規(guī)范。但從現實來看,代言翻車的大有人在,最后承擔責任的卻少之又少。聲明道歉、火速解約幾乎成了公關模板,更有甚者把自己形容成受害者賣慘。究其根源,還是規(guī)則上的“模糊地帶”太多。就拿“用過”“明知”等來說,如果代言人僅象征性地試用、曬圖,其實很容易鉆空子;再如,效果好壞、質量如何等多是主觀描述,一句“個體差異”就足以規(guī)避風險。
確?!坝眠^才能說好”,關鍵是把規(guī)則落在實處。要知道,對不同商品來說,用什么方式、體驗多長時間才能給出合理評價難有統(tǒng)一標準,還是得結合實際做出更細致的劃分。比如,此前有地方規(guī)定明星為嬰幼兒等商品代言時,必須由親屬合理使用該商品。這其實就是一種更充分的約束。與之同時,相關部門也要對已經坐實的虛假代言、違規(guī)帶貨嚴抓狠打,以案釋法,以儆效尤。此番《指引》中就明確,會將明星虛假違法代言等記錄及時推送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中心,“黑名單”供公眾隨時查詢。讓違規(guī)逾矩者既受罰也失信,才能倒逼所有人更加審慎地對待自己的代言。
隨著公眾消費日益趨于理性,光靠“刷臉”給產品“貼金”的日子早就過去了。希望明星對代言對象有所評估,商家選人前也先翻翻“履歷”,彼此心中有數,才是對消費者的尊重,也是對自己的信譽負責。(關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