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明細表助員工“找回”勞動關系
原標題:入職工作兩年后單位卻以雙方沒簽合同為由,稱其 “未被錄用、從未入職”(引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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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明細表助員工“找回”勞動關系(主題)
工人日報-中工網記者 賴志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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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周期編制工資支付記錄表,并至少保存兩年備查。用人單位未提供勞動者的工資標準及考勤記錄,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近日,夏渝(化名)收到法院作出某會計師事務所向他支付欠薪及經濟補償46075.75元的判決書時,露出了笑容。
2020年10月,某會計師事務所員工夏渝因欠薪等問題向單位提出離職并索要經濟補償。事務所卻以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否認他是該單位員工,并稱他受合伙人楊某個人雇傭,為楊某個人承攬的項目提供勞務,其工作內容并非事務所的業(yè)務組成部分。
經一裁兩審,法院支持了夏渝的訴訟請求。
被否認與企業(yè)有勞動關系
2017年11月16日,夏渝收到某會計師事務所的面試通知,要求他11月18日去面試。
同年11月19日,事務所向夏渝發(fā)送的電子郵件顯示:“非常榮幸地通知您,您出眾的專業(yè)能力和優(yōu)秀的綜合素質已經通過面試考核并成為事務所的一員,您將入職事務所審計七部。請您于2017年11月20日上午9時,辦理報到手續(xù)?!?/p>
夏渝說,他按期入職后一直在審計七部擔任審計助理,并接受事務所合伙人楊某的直接管理。不過,事務所沒有與他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2019年2月27日,由楊某簽發(fā)的署名為“事務所審計七部”的發(fā)件人向夏渝發(fā)送電子郵件,告知:“經過部門考核研究同意,你從2019年2月1日起晉升為四級助理?!?/p>
“入職后,我于2017年11月23日開立了銀行賬戶,并作為自己的工資卡。”夏渝說,2018年1月11日,楊某向他轉賬支付4241元。2018年2月11日至2019年9月11日,事務所每月均定期轉賬800元,并在注釋里寫明“工資”,事務所稱該款是應楊某要求向夏渝支付的經濟補助。
夏渝說,事務所發(fā)放工資后會通過電子郵箱發(fā)送工資明細單。發(fā)件人“審計七部”給他發(fā)送的工資明細單后,均有附言“如果您在工資方面有疑問,請與行政(人力資源)聯(lián)系。”郵件下方均有楊某的電子簽名。
2020年10月,夏渝向事務所發(fā)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理由是事務所未給其繳納社會保險、連續(xù)兩個月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不支付加班工資、未簽訂勞動合同等原因,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事務所認為,其與夏渝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解除勞動合同無從談起。所謂的支付勞動報酬、離職經濟補償?shù)龋菬o源之水、無本之木。
單位認為他從未入職
因與事務所意見分歧較大,夏渝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請求裁決事務所向其支付欠薪、加班工資、離職經濟補償金和獎金等。
庭審中,事務所主張因夏渝入職時未提供學歷證書、職稱證書和離職證明,因此未錄用夏渝,其從未入職。夏渝當場提交相關證書證明,事務所稱其從未收到過上述材料。
夏渝提供了2019年9月9日的《授權委托書》,證明其曾代表事務所參加招投標活動,該委托書下方有事務所首席執(zhí)行合伙人的電子簽字。事務所對此未發(fā)表意見。
楊某到庭表示,作為事務所的合伙人,夏渝受其領導,其雇傭夏渝進行個人承攬的項目,并以事務所的名義出具審計報告。夏渝的工資根據(jù)項目確定,其工資已支付至2020年8月。此后,夏渝請假回家考試,未發(fā)放工資。
夏渝表示,根據(jù)事務所考勤規(guī)定,其享有15天年假以及20天考試假,2020年9月15日至10月16日期間其休假,10月19日返回事務所上班。
事務所則認為,上述辦法僅適用于事務所正式員工,夏渝由楊某個人雇傭,不享受年假和考試假。2020年8月15日至10月18日期間,夏渝未提供任何勞務,也無任何獲審批同意的請假單證明其系休年假或考試假。
經審理,仲裁裁決事務所支付夏渝2020年9月1日至10月25日期間工資13564.75元、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34455.21元。
法院確認存在勞動關系
事務所不同意仲裁裁決,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夏渝的面試通知系事務所向其發(fā)送,其面試后事務所于2017年11月19日通知夏渝通過事務所的面試考核,并要求其辦理報到手續(xù)。事務所主張因夏渝未提交相應證書并未實際錄用與事實不符,不予采信。
夏渝與事務所或楊某均未簽訂任何協(xié)議,應根據(jù)雙方的實質關系確定所涉及的法律性質。雙方均認可楊某系事務所的合伙人及審計七部的負責人。
審計七部是事務所的內設部門,并無獨立法人資格,其以事務所名義承接并完成的工作內容所產生的權利義務應由事務所承擔。事務所主張曾替楊某墊付夏渝的經濟補助,并未提供其與楊某的結算憑證,工資明細表中的金額與夏渝分別收到的事務所及楊某支付的金額總數(shù)基本一致,且具有周期性、穩(wěn)定性的特征,故事務所支付的工資應屬夏渝工資的一部分,對事務所主張墊付一審法院不予采信。
鑒于夏渝在事務所的登記注冊地辦公,接受事務所內設部門審計七部負責人楊某的領導,所涉及的工作內容均為事務所的業(yè)務組成部分,事務所定期向夏渝支付工資,故一審法院認定夏渝與事務所存在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周期編制工資支付記錄表,并至少保存兩年備查。事務所未提供夏渝的工資標準及考勤記錄,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根據(jù)夏渝與楊某的微信內容可見,夏渝自2020年9月開始向楊某催要工資,其于10月26日以拖欠工資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guī)定,事務所應按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支付其相應的經濟補償。鑒于楊某表示夏渝的工資中并未扣除相應的費用,一審法院以其實際發(fā)放的工資標準核算經濟補償金。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事務所給付夏渝欠薪13564.75元、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32511元,兩項合計46075.75元,駁回事務所的訴訟請求。事務所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但被二審法院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