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公交車上猝死家屬提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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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自身健康原因所致 公交公司無責(副題)
北京晚報訊(記者高健 通訊員蒙向東)一老人乘坐公交車出行,上車后突然倒地,后經送醫(yī)搶救無效死亡。老人家屬將公交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按照30%的責任比例賠償醫(y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共計40萬余元,并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5萬元。近日,海淀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老人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
家屬訴稱,老人剛上車不久突然倒地,后經搶救無效死亡。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顯示老人系猝死。事故發(fā)生后,家屬希望調取事發(fā)時的錄音錄像,公交公司拒不配合。據此,起訴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公交公司代理人稱,老人在上車之后,車輛剛起步時倒地,司機及時發(fā)現并撥打了急救電話,經診斷:老人為心源性猝死。事發(fā)音像資料存于公司,但根據公司規(guī)定,如遇有爭議,需由集團工程師配合警方調取錄像,車隊無權自行將錄像提供給家屬。事發(fā)時,司機及時報警,并向出警民警提交了錄像;司機與乘務員已盡安全保障義務,公司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法院調取了事發(fā)時的相關錄音錄像資料。錄像顯示老人在上車后不到1分鐘的時間內倒地,其倒地后,司機及時撥打了急救電話,急救人員在隨后20余分鐘內趕到現場并實施急救措施。
法院指出,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盡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險的旅客。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本案現有證據不能證明當時涉案車輛發(fā)生劇烈碰撞、緊急剎車等,且公安機關開具的死亡證明也載明老人的死因系猝死而非嚴重外傷等,無法認定老人猝死與車輛行進存在因果關系。
法院認定,公交公司已盡到救助急病乘客的義務,老人的死亡是因其自身健康原因所致。最終,法院判決駁回老人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