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焦點!假期沒看到微信復工通知 員工未及時返崗被解除勞動合同
(資料圖片)
長假期間,用人單位微信通知復工,員工未及時返崗,單位可以“任性”辭退嗎?在深圳工作的黃先生兩年前就經此遭遇。日前,二審法院終審判決,用人單位辭退不合法,黃先生依法獲得10.4萬元賠償金。
黃先生于2017年2月入職深圳市一家通訊技術公司,崗位為生產部調試員。2021年2月18日,在休完春節(jié)假期后,黃先生返崗回到公司。沒想到只上了一天班,第二天,黃先生就被公司以曠工為由拒之門外,無法再在門卡處正常刷臉進出公司。
公司給出的解釋是,黃先生自2021年2月15日未按時返崗上班,持續(xù)至2月17日,已構成連續(xù)曠工3日,嚴重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因此按黃先生自離處理。為此,公司提交了一份2021年2月3日《調班通知》,其中的附表《2021年2月份大小周排班計劃表》顯示:2月15日至2月17日,一線員工根據(jù)公司安排上班。
黃先生卻表示,2月11日至17日為公司安排的春節(jié)假期,有公司的春節(jié)放假通知為證,最后三日假期自己沒上班不屬于曠工。對于《調班通知》,黃先生稱未見過,也并不認可。
隨之,黃先生提請勞動仲裁,請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0.4萬元等。
勞動仲裁委以證據(jù)不足駁回了黃先生的全部仲裁請求。黃先生起訴到法院,獲得支持。
法院審理認為,用人單位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證據(jù)證明其已向黃先生告知2021年2月15日至17日需上班,依法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F(xiàn)有證據(jù)亦足以證明,2月19日后,公司不準黃先生正常上班,黃先生不存在過錯,故公司對黃先生作出自離通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應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約10.4萬元。
公司不服,上訴到中院。二審時,公司提交了兩份新證據(jù)。一是公司在黃先生所在的調試部門微信工作群中通知放假的具體安排,擬證明公司已提前通知黃先生2月15日至17日正常上班。二是黃先生的工資條,工資條明細顯示,公司已提前向黃先生支付了勞動合同期滿或解除時的經濟補償,共計49120元。公司認為,即使應向黃先生支付賠償金,也應當扣除已支付的上述經濟補償。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公司提交的微信群通知放假安排為電子證據(jù),無原始載體備查,且黃先生對該證據(jù)不予確認,故不予采信。至于公司主張其已在每個月工資中向黃先生支付了經濟補償并應予抵扣,法院認為此舉既有違常理,也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予采納。
2023年6月16日,二審判決駁回單位上訴,維持原判。黃先生表示,他已于近日收到公司支付的相應賠償款。(南方工報全媒體記者許接英 通訊員祁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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