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問|房東租期內賣房子租戶必須搬走嗎_天天熱消息
【法問】
本期主持人:工人日報-中工網記者 賴書聞
(資料圖)
讀者來信
編輯您好!
今年1月初,我承租了張某的房子并簽訂《房租租賃合同》,約定租期為5年。4月中旬,張某要求我搬離該房屋,理由是他急需用款,于是將房屋出售給了李某。
我在外地工作,父母與護工一同居住在該房屋內,短期內無法搬離。此間,李某多次要求我父母搬離房屋。隨后,張某將房子過戶給了李某。
因此我想咨詢,在這種情況下,我此前所簽訂的租賃合同是否仍然有效?李某要求我父母搬出該房屋是否合理?如果不搬離,之后的租金我又該向誰支付呢?如果他們強行將我的父母趕出,我們又該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海口 曾先生
為您釋疑
曾先生您好!
民法典第725條規(guī)定:“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占有期限內發(fā)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據此,即便張某將房屋出售并已完成過戶,您此前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您依然有權在該租賃合同約定的范圍內繼續(xù)承租該房屋。
此外,您與張某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享有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內居住、使用張某房屋的權利,也負有向張某支付房屋租金的義務。因此,您應當依照合同約定,繼續(xù)按期、足額地向張某支付房屋租金,避免因逾期支付房屋租金致使張某解除該租賃合同的情況出現。
如張某或李某強行將您或您的父母趕出,根據民法典第577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之規(guī)定,您可以向張某主張繼續(xù)居住在房屋內,并且要求張某排除李某對您和您父母使用該房屋的干擾及妨礙;如張某、李某在強行將您和父母驅趕出該房屋的過程中給您或您父母造成了人身、財產損害,您可以訴至法院,要求他們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海南昌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郭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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