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聞】每天出勤12個小時加班工資如何算?
保安等值守類崗位,工作時間長達12小時,在物業(yè)公司等用人單位比較常見。如何確定加班時間和加班工資待遇,工資構成及其是否包括加班工資等實務問題,一直是勞動爭議的司法難題。
基本案情:魯女士于2017年5月1日入職某物業(yè)公司,兩次簽訂合同,崗位為秩序員。約定月工資標準為2200元,合同期限至2023年4月29日。2022年3月15日,魯女士離職。
因加班工資等事由,魯女士提起仲裁申請。當?shù)刂俨梦鞒霾脹Q:物業(yè)公司支付魯女士2019年3月至2022年3月15日延時、休息日及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工資差額108786.04元,支付2020年至2022年3月帶薪年休假工資2291.49元、2017年5月1日至2022年3月15日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16344.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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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均不服裁決,起訴至一審法院。魯女士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物業(yè)公司支付2017年5月1日至2022年3月15日的延時加班工資196913.5元、休息日加班工資140027.4元、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工資24331元;2.判令物業(yè)公司支付2017年5月1日至2022年3月15日帶薪年休假工資6068.9元;3.判令物業(yè)公司支付2017年5月1日至2022年3月15日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16500元;4.本案訴訟費由物業(yè)公司承擔。
■一審:
工作時間按每天11個小時計算
一審審理中,關于出勤及工資發(fā)放情況,物業(yè)公司提交了一份工資表,顯示工資構成為基本工資+加班費,工資表有魯女士簽字。2021年10月起,魯女士簽字注明“本月加班費已結清”。魯女士表示,工資構成為基本工資每月2400元+餐補,餐補標準為每天30元。
魯女士主張其工作時間為晚7:30至次日早晨7:30,兩人輪班,每月可以休息一天,扣10元。雙方認可出勤上下班需打卡,魯女士提交的2020年11月26日、2020年12月2、3、4日的交班記錄顯示,其上班時間為19:30至次日早晨7:30;提交的2022年1月30日、2022年1月1日的消防控制室值班記錄表顯示,上班時間12小時;提交的2019年8月、2020年5月、2021年4月三張打卡記錄顯示,其上班時間為12個小時。物業(yè)公司對上述證據(jù)不予認可。
審理中,魯女士提交了物業(yè)公司“秩序部工作群”聊天記錄顯示,綜合辦肖主任告知員工餐補為一天30元;2022年1月開始,連續(xù)調休超過2天,不在項目上的,要扣除餐補。魯女士在2021年12月調休4天。魯女士提交的其與肖主任的電話記錄顯示,肖主任認可員工工資中有餐費補貼,一天30元。以前不在項目的也沒有扣除該費用。另,如果人員住在項目上有幾百元津貼。
審理中,魯女士有三名證人出庭作證:三人均原為物業(yè)公司員工,從事中控員工作,上班期間每天工作12個小時,兩人輪班。白班中午有約1個小時的就餐時間,有人替崗。公司有餐補每天30元,沒有加班費,每月可以調休1天。物業(yè)公司認可肖某為綜合辦主任,但對魯女士提供的證據(jù)及證人證言均表示無法核實真實性,不予認可。
經一審法院要求,物業(yè)公司表示不能提交考勤記錄、加班審批、加班工資計算明細等。
關于離職原因,物業(yè)公司表示是雙方協(xié)商一致解除的;魯女士表示是因其不同意在工資表上簽字認可加班費已付清,物業(yè)公司主管宗某通知讓其離職的。魯女士提交了一份其與宗某的通話錄音予以證明。
一審法院認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周期編制工資支付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備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勞動報酬問題產生爭議時,在兩年保存期間內,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關于魯女士的工作時間,雖然物業(yè)公司對魯女士提供的錄音及微信聊天記錄不予認可,但認可肖某為公司綜合辦主任,其未能提供相反證據(jù)推翻魯女士提供的上述錄音及微信聊天記錄,一審法院對魯女士的上述證據(jù)予以采納。
根據(jù)魯女士提交的交接班記錄等相關證據(jù),結合其崗位工作性質,一審法院對其每天出勤12個小時的意見予以采納,考慮其每天有就餐等時間,一審法院在其工作時間中予以酌情扣除1小時,對其工作時間按每天11個小時計算。魯女士主張的2020年2月之前的加班費,其負舉證責任。魯女士對于該期間的加班情況僅有證人證言及一份2019年8月的打卡記錄。因該打卡記錄的真實性已無法核實,故不宜作為認定加班事實的依據(jù),現(xiàn)無其他證據(jù)證明其具體加班情況,對于魯女士主張的該期間的加班費,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魯女士的工資構成,雖物業(yè)公司出示的工資條魯女士進行了簽字,但根據(jù)魯女士與物業(yè)公司相關負責人員肖主任的通話記錄、魯女士的工資金額發(fā)放規(guī)律及相關證人證言等,魯女士主張其發(fā)放工資中實際含每天30元的餐費補助的主張具有高度可能性,一審法院對其主張予以采納。物業(yè)公司主張加班需要審批,魯女士實際發(fā)放的工資中含加班費,但未能提交考勤記錄、加班申請單等相關證據(jù)證明。對物業(yè)公司僅以工資條主張其加班費已結清的主張,一審法院不予采納。
一審法院對于2020年3月至2022年3月15日期間魯女士的加班費,根據(jù)其出勤情況及工資發(fā)放情況予以依法核算。
關于魯女士主張的未休年休假工資。2020年1月至2022年3月帶薪年休假,物業(yè)公司未提供證據(jù)證明魯女士休年休假的相關證據(jù),對該期間的未休年休假工資,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對于2017年5月至2019年12月期間的未休年休假情況,魯女士負舉證責任。魯女士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該期間休年休假相關證據(jù),對于該期間的未休年休假工資,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魯女士主張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F(xiàn)無證據(jù)證明魯女士是因個人原因主動離職,物業(yè)公司亦認可是雙方協(xié)商一致解除,故物業(yè)公司應支付魯女士2017年5月1日至2022年3月15日期間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一審判決:一、某物業(yè)公司給付魯女士2020年3月至2022年3月15日延時、休息日及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工資93929.20元;二、某物業(yè)公司給付魯女士2020年至2022年3月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3317.89元;三、某物業(yè)公司給付魯女士2017年5月1日至2022年3月15日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16500元;四、駁回某物業(yè)公司的訴訟請求;五、駁回魯女士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
單位未提交新證據(jù) 維持原判
某物業(yè)公司、魯女士均不服一審判決,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二審中,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jù)。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二審法院認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周期編制工資支付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備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勞動報酬問題產生爭議時,在兩年保存期間內,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根據(jù)魯女士提供的錄音、微信聊天記錄等在案證據(jù),一審法院認定魯女士每天出勤12個小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關于酌情扣除的1小時,雖證人證言主張白班有1小時左右的吃飯時間,但魯女士亦未提供證據(jù)證明晚班不存在吃飯時間,故一審法院酌情扣減1個小時并無不當;用人單位在二年備查期內對勞動者的加班情況承擔證明責任,超出二年期限,勞動者應對其加班事實承擔證明責任。魯女士于2022年3月17日申請仲裁,關于2020年3月至2022年3月15日期間的加班情況,物業(yè)公司未能提交考勤記錄、加班申請單等相關證據(jù)證明,僅以工資條主張其加班費已結清,法院對此不予采納。關于2020年2月之前的加班費,魯女士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加班具體情況,故一審法院判決僅支持2020年3月至2022年3月15日期間魯女士的加班費具有法律依據(jù),具體金額核算無誤,二審法院予以確認。
關于未休年休假工資??紤]到年休假具有可以集中、分段和跨年度安排的特點,勞動者每年未休帶薪年休假對應獲得的未休年休假工資的時間,應自第二年的12月31日起算。魯女士于2022年3月17日申請仲裁,故物業(yè)公司應對2020年1月至2022年3月期間已安排休年休假或已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承擔舉證責任、魯女士對2017年5月至2019年12月期間物業(yè)公司未安排其休年假及未支付其未休年假工資承擔舉證責任。一審法院根據(jù)舉證情況,支持2020年1月至2022年3月期間的未休年休假工資并無不當。
關于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應當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判斷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在于正確合理理解雙方之間存在的權利和義務內容,不在于簽訂協(xié)議的名稱。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36條、第46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解除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現(xiàn)無證據(jù)證明魯女士是因個人原因主動離職,物業(yè)公司亦認可是雙方協(xié)商一致解除,故一審判決物業(yè)公司支付魯女士2017年5月1日至2022年3月15日期間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具有法律依據(jù),二審法院予以確認。
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河北工人報 河北工人報記者賀耀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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