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今熱點:誰在制造車險時效“盲區(qū)”
誰在制造車險時效“盲區(qū)”(主題)
中國消費者報記者 劉傳江
(資料圖片)
保險生效和保單生成不同步,會給保險受益人產(chǎn)生什么影響?消費者該如何保護自己的保險利益?近日,黑龍江省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和伊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均二審判定,保單生成則保險即刻生效。
回放
兩起交通事故引發(fā)車險生效期爭議
黑龍江省雞西市的胡先生于2021年9月27日13時34分56秒通過網(wǎng)絡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神行車保機動車保險,保費合計2390.73元。付款后,兩份車險保單即生成,胡先生在保單投保人簽章處也進行了電子簽名。
當天18時10分左右,胡先生投保的車輛不幸發(fā)生交通意外,車輛也不同程度受損。當?shù)亟痪块T認定駕駛員負全責。
胡先生找到保險公司理賠,卻遭到拒絕。保險公司的理由為:保險合同約定了保險生效期為次日零時,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時間不在保險范圍內。
保險公司認為,保單中載明保險起始期均為2021年9月28日00:00時起。兩份保單中投保人聲明處更是載明“投保人已經(jīng)收到了條款全文及免責事項說明,仔細閱讀了保險條款全文及免責事項說明書““本人對其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完全理解和同意。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內容,同意以此作為訂立保險合同的依據(jù),本人愿意投保上述險種”“保險人已明確說明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內容及法律后果”等內容。投保人胡先生進行了簽字確認,等于認可了保險生效期為2021年9月28日00:00時起。
胡先生則認為,保費已繳納,保單也隨即生成,保險理應即時生效,至于保險合同中的保險生效期為9月28日00:00時起是格式合同條款,應是無效約定。
雙方協(xié)商未果,胡先生一紙訴狀,將保險公司告到雞西市雞冠區(qū)人民法院。
無獨有偶,黑龍江省鐵力市的金先生也有同樣的遭遇。
2022年4月19日,黑龍江省鐵力市的金先生通過電子承保的方式為其車輛投保了交強險,交費時間、出單時間均為4月19日12時48分,但保單確定的保險生效時間卻是4月20日零時,兩者相差近12個小時。
不幸的是,該車輛在當天19時55分發(fā)生了交通事故,駕駛員被判負主要責任。出險后,金先生要求保險公司給予理賠,對方以同樣的理由拒絕。金先生不接受保險公司的說法,將其訴至黑龍江省鐵力市人民法院。
判決
兩案法院均認定保單生成即保險生效
記者了解到,上述兩起保險糾紛案都于今年4月有了終審判決結果。
就胡先生的保險糾紛案,黑龍江省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駁回保險公司的上訴,維持了一審法院雞冠區(qū)法院認定的保單生成保險生效的判決。
雞西市中院認為,保險公司提供的兩份電子保險單的保險期間雖為自2021年9月28日00:00時起,但該條款涉及“00:00時起”的部分為固定內容,該條款造成了投保人自繳納保費起至次日零時止這一段時間為保險保障的空白時間段,排除了投保人在此時間段可獲得的期待利益,且因保險合同格式固定導致投保人沒有不同意或修改的權利,客觀上加重了投保人的責任,應認定以上電子保險單關于保險責任期間的條款系格式條款。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涉案保險公司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對格式條款盡到合理的提示和說明義務,或就保險合同自簽訂次日零時生效的條款與投保人協(xié)商一致,一審法院認定生成電子保單時保險合同生效,并無不當。
同樣,就金先生的保險糾紛案,一審法院鐵力市法院和二審法院伊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均認為,保單中“保險期間”一欄系打印體文字,《民法典》規(guī)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xié)商的條款。由于保險合同是標準合同,“次日零時起生效”是保險公司為了重復使用而事先擬定的,而且將該條加入保險合同的行為事先并未與投保人協(xié)商,是由保險公司單方確定的,因此,該條款性質屬于格式條款。“次日零時生效”條款實質上形成了對保險公司一定責任的免除,加重了投保人的責任,排除了投保人從繳納保費到格式條款起保這一段可能獲得的期待利益的權利,故該免責條款無效。
據(jù)了解,目前兩家保險公司已執(zhí)行法院判決,向消費者支付了理賠款。
調查
保單“即時生效”需投保人主動提出
記者了解到,把車險生效期定在次日零時是保險業(yè)的通常做法,但因無法“即時生效”而引發(fā)的保險糾紛也時有發(fā)生。早在2009年,原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下發(fā)通知,要求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承保中可采取適當方式體現(xiàn)“即時生效”,以維護投保人利益,并給出兩種具體解決方式:或在保單中“特別約定”欄中就保險期間作特別說明,寫明或加蓋“即時生效”等字樣,使保單自出單時立即生效;如公司系統(tǒng)能夠支持打印體覆蓋印刷體的,出單時在保單中打印“保險期間自某年某月某日某時起”,覆蓋原“保險期間自某年某月某日零時起”字樣,明確寫明保險期間起止的具體時點。
盡管該通知并非強制性要求,但表明保險不能“即時生效”已引起相關部門的高度重視。
近日,記者在太平洋保險公司黑龍江分公司和中國人保公司黑龍江分公司兩家公司的業(yè)務窗口咨詢,得到的答案為:交強險完成投保兩小時后可以即刻生效,但需投保人先行提出要求;商業(yè)險無法即時生效,都是次日零時生效??梢姡灰侗H颂岢?,交強險保單均可以實現(xiàn)即時生效。
至于商業(yè)險不能即時生效的原因,各家公司解釋不一。太平洋保險公司窗口人員的解釋是“商業(yè)險一直很嚴格”;中國人保公司保險業(yè)務員解釋說,商業(yè)險因為保單號一時出不來,生效時間需延遲。
一家保險經(jīng)紀公司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其代理的多家保險公司都是這樣的規(guī)定。商業(yè)險之所以是次日零時生效,更多的是考慮道德風險,避免出現(xiàn)車輛“帶病”投保。
觀點
“次日零時生效”是無效條款
黑龍江承啟律師事務所主任孫威
我國《民法典》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侗kU法》也規(guī)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jīng)保險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xié)議,保險合同成立。
實踐中,保單均由保險公司自行打印后由投保人直接簽字,此時的“零時生效”條款應認定為格式條款。對于此種違背立法宗旨及投保人預期的特別約定,根據(jù)《保險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該約定將時間延后對投保人明顯不公平,屬于格式合同中加重投保人責任、排除保險人責任的格式條款,該條款不產(chǎn)生法律效力,應認定為無效。
法院在判決中認定保險公司格式條款無效,給此類保險糾紛進行了定性,即保險合同生效的時間為:保險合同訂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合同就開始生效,保險人按此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公司設計保險條款時,不可人為減弱保險功能,應保證投保人的權益得到有效保障。出現(xiàn)保險拒賠的類似情況,消費者可以積極維權。
“即時生效”無需單獨提出
北京中高盛律師事務所保險專業(yè)律師李濱
保險公司在制定保險合同時,單方面約定“次日零時生效”這種單一形式是不合理的,與投保人對風險轉嫁不同時點的需求不相匹配。保險公司作為服務的提供者,不能剝奪投保人就保險合同生效時點的協(xié)商和選擇的權利,也應當滿足投保人的知情權。因而,保險公司在制定保險合同時應當依法履行適當性義務,根據(jù)消費者需求設計條款及投保、理賠規(guī)則,提供不同時點生效并承擔風險責任的選擇權,提示、說明并供投保人選擇。
保險公司提出及目前通常采用的“投保人需提出即時生效要求才可實現(xiàn)”的這一做法,無論從法律還是從客戶的認知來說,都不合理。隨著保險合同訂立的完成,保險責任理應隨之產(chǎn)生,客戶無需單獨提出,除非消費者提出特定時間生效要求或提前繳費等特殊情況,否則保險公司以“投保人未提出”而未即時生效或保險公司單方確定次日零時生效為自己免責,都得不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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